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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一)

01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2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创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以及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


03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04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有哪些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该《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2022年《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等十大行动。


0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在招录(聘)环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录(聘)“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少。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确定,这一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力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定向招录(聘)残疾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残疾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需要条同时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填写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疾视为身体健康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这也是对2013年7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再强调,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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