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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和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文件,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职责分工、申报条件、评定程序、评定结果运用及经费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等级评定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评定满分为160分,达到60分即为1A级。对于获评机构,自治区财政将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1A级每张床位每月100元,机构等级每增长一个级别,运营补贴对应增长50元

申报主体为公办民营或非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并持续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6个月(含)以上,机构服务的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

等级评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备案和自评,托养服务机构需在属地旗县(市、区)残联备案,并下载民生智慧养老APP进行机构自评。

(二)申请评定,托养服务机构自评合格后,向属地盟市或旗县(市、区)残联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三)审查和评定,盟市或旗县(市、区)残联进行初审,自治区残联统一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对获评机构授予对应等级牌匾。

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报主体可向所属盟市或旗县(市、区)残联申请重新评定。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将积极引导各类机构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或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减轻残疾人家庭和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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